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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方体育app下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法律规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本文从金融衍生产品的理解入手,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历史沿革,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存在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种种行为,提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规制及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金融衍生产品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其指数,而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四种,以及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掉期合约是一种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常见的有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为利率掉期,若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期权交易是合约中规定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它既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约,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约。
若按原生资产划分,大致上可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其中,股票类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分成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两种;利率类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金融衍生产品则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
在旧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曾经得到迅猛发展,由于金融秩序混乱,解放后至1952年被彻底停止。但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会逐步发展,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取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90年起,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全国出现了一批商品期货市场;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批国债标准合约;1994年1月,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曾经推出过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因遭监管层批评而停止交易;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始运作,交易品种包括美元、日元和港币的即期买卖,曾经计划推出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一些证券交易中心、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始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后引发“327国债风波”而被监管层停止试点。这样,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仅存商品期货交易。[1]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重新起步始于2004年,当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在其中,有“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的战略部署,其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工作稳步取得了进展。①2004年2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②2004年8月17日及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颁布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即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而指数型基金“融通巨潮100”(代码:161604)于2005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③2004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颁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即Exchange TradeFunds,简称:ETFs)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而指数型基金“上证50ETF”(代码:510050)于2005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④LOFs和ETFs这两项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为股票类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4月,沪深300指数发布,其后,相关指数的基金产品亦会推出;⑤2005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⑥2003年以来,鉴于各家中资、外资银行商业纷纷推出并销售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联结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或外汇个人理财产品,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近年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呈现出交易电子化、市场国际化、品种创新加快、技术工程化、监管集中化、应用普及化及新兴市场迅猛发展的七大趋势,但同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又只是一个弱有效性市场,存在交易中的高风险性、高集中性、杠杆性、虚拟性特征,因此,在实际运行中,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生俱来的一些缺陷会被违法违规者充分利用,甚至产生影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整体发展的事件乃至危机,这些违法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如下。
其一,垄断或操纵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高收益与不均衡发展中,容易产生市场的自发势力,形成垄断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监管的条件下,一次次进行博奕,从对抗到结盟,影响市场行情以谋取最大利益。例如,尼克·里森操纵日经225指数期货的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井口俊英非法炒卖美国国债的日本大和银行破产案、中航油(新加坡)操纵石油期货导致巨亏的中航油案、万国证券分公司的操纵国债期货导致崩盘案,以及国内市场中胶合板、籼米、红豆、豆粕等品种“逼仓”现象的多次出现,其核心都是为了赚取超额利润。
其二,过度投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应当形成合理的价格信息,这样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有时,过度投机会使市场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导致突发的和不合理的价格波动,当投机者不理会实际的供求关系,或利用工程不平衡在时间、空间上的滞后,造成供求假象和无序运作,而产生非合理的预期价格,这时,实际上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已经失灵。例如,美国奥兰治县财政基金破产案,又例如,日本住友商社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操纵铜市使得出现供小于求的假象,而使生产商扩大规模、贸易商和加工商增大库存,导致铜价上涨。
其三,散布虚假信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由于各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掌握能力、掌握程度、掌握水平的不同,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占有者具有较大的优势,为了在实际交易中牟取暴利,许多信息占有者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会采取各种行动散布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上当,使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价格偏离正常的均衡价格,加上监管不严,导致违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英国巴林银行案中,尼克·里森多次销毁、篡改和伪造交易记录或文件。
其四,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者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手段,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违法行为一样,内幕交易同样破坏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损害了守法交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效率,使之具有更大的风险(包括行情变化的市场风险、合约持有者无法出货或平仓的流动性风险、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操作经营风险、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执行的法律风险等)。
除了上述违法行为直接侵犯投资者利益外,其他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还表现为:期货经纪公司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不分,越权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自己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损害客户利益;期货经纪公司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客户投机性切,向客户提供虚假行情,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误导客户进行投资,有时不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私下对冲;期货经纪公司隐瞒事实,利用非法手段甚至不具备的经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营业,诈取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等。
市场失灵使监管成为政府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政府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目的包括:确保市场的有效性;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这几者是三位一体、相互关联的。
确保市场的有效性,是指政府在监管时必须保护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确保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有效资源配置,以最大限度消除市场的固有缺陷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确保市场的有效性必须杜绝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会极大地破坏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有效性,而杜绝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实际上是提升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度。
控制市场风险,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实质上是投资者保护的一种外部手段。市场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则要求监管必须更加细化,而监管机制的健全程度和监管能力的效率高低,将影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效性乃至生存,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单单是市场自身形象建设的问题,更关系到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问题。套期保值者和投资者必须对他们所使用的市场与合约的财务完备性保持信心,他们需要有序、高效、监管、保持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的市场,否则,这些人将会拒绝使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工具,一个存在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过度投机和充满违约的市场中,是很难让投资者进入并承担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信用缺失的市场是很难抵御危机事件发生的,危机的后果则进而影响整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涉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及其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有《刑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
首先,正确选择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路径,这是从战略角度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都经历了相类似的路径选择:以股权类衍生产品作为发展的突破口,首先推出有良好基础市场支持的股指期货,经过试点为投资者熟悉并为管理层积累经验后,再推出股指期权与个股期权,使股权类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深化。因此,确定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时,应当经过严密认真的论证,分析是否具备条件推出金融衍生产品,从股指期货起步,到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的路径选择则有其必然性,理由是:第一,以股票作为基础资产的衍生产品,具备发展所必需满足的市场规模、价格波动、经济增长速度、国际资本流动、经济自由化证券化程度的条件;第二,股票市场波动和利率、汇率波动具有极强的关联度,使得股票的衍生产品交易能够为利率、汇率风险提供避险通道;第三,先推出一种产品,使参与者有足够的时间熟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了解杠杆作用和风险。
就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而言,从理论论证和历史经验教训看,通过有选择地试点和“先规范后发展”方式建立制度框架,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固有缺陷和负效应,正确看待金融衍生产品的功效,正确理解条件具备和机制健全情况下功能的有效发挥,充分理解过度投机和价格波动过大对社会经济稳定和市场风险的影响;重点进行场内交易试点,适度利用场外交易;先进行远期合约和期货交易试点,然后进行期权交易和互换交易;继续进行商品类金融衍生产品的实践,以股权类金融衍生产品试点为突破口,尤其是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时,适时发展备兑认股证、可转换债券和股指期货交易,而后付债券类和货币类金融衍生产品试点则应根据条件具备与否再作决定,逐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金融衍生产品。
其次,强化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则从外部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是行为人在交易、经纪代理和其他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扭曲市场功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是保障投资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检查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合法资格和经营权限,是否对交易和风险向客户作出详细的说明和告知,所有委托代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举行;第二,检查下单跑道是否畅通,手续是否齐全,交易结算是否符合交易、结算规定,有关凭证保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私下对冲和其他手段进行交易等:第三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检查交易必备的通讯系统和报单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内部管理机制、内控机制和程序是否完备,交易记录是否完整,账户处理是否正常。
再次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除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外部风险监管和实施风险教育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结算功能应当得到强化、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监督检查,这种制度上确保,对投资者权益保而言必不可少的。交易结算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运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功能是:对账、结算、为市场上所有交易提供担保。一般来说,结算和交割的风险通常来自交易者的过度投机、价格剧变,大户垄断和操纵市场等情况,所以,风险防范应当以下列制度为支撑:风险及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的结算制度;防止穿仓的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张跌停板管理制度;各种风险及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加收特别保证金、强制平仓、没收基础保证金、没收席位等)。
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成自营业务与服务业务两大类,分别进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市场准入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明确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防范风险,即合理确定交易范围和规模,规范评价交易对手及交易品种的范围和品种制度,注意交易风险揭示及相关信息披露,加强交易担保机制建设以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完善风险评估方法并做好流动性安排,注意保存交易资料和信息,避免违规风险。
第四,应当充分重视股权类衍生产品的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最有力的支持。随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其中股权类衍生产品的创新必然备受重视,加上外资证券机构广泛接入我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品种的多样化是必然趋势,鉴于目前《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证券法》面临修改的实际,许多股权类衍生产品急需开发创新,故在《证券法》中应当调整证券交易范围,不但包括股票、债券,而且应当包括可转换债券、各类认股权证[2]、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权等股权类衍生产品,具体细则应当受权监管部门出台细则安排,并允许外资证券机构带来成熟的股权类衍生产品品种在国内市场操作,将促进国内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品种的多样化,是传统的股权类产品交易与新兴的股权类衍生产品相衔接。
最后,设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投资者权益保护必不可少的手段。这是通过强制性规范,规定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由此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为投资者在受到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可以得到民事救济的一种手段,它其他风险基金一起构成基金系列。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关键是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源,正当资金来源应当向法定公积金那样从法人和公司单位的盈利部分中或从其投资中提存、划拔,同时还应当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防止滥用权力。
[2]徐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第114 – 134页,百家出版社2002年版。认股权证是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一方有权在契约期间或到期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卖出事先约定数量之标的证券的的一种权利契约。按发行主体分为股本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按权利内容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按执行方法分为美式认股权证和欧式认股权证,按标的证券分为个股型权证、组合型权证和指数型权证,按履约价格分为价内权证、价外权证和价平权证,按是否需要标的物抵押分为抵押型权证和非抵押型权证,另外还有壁垒权证、分期付款权证、捐赠权证、资本附加权证、上限权证等。认股权证的现实意义在于可运用于国有股减持,(即目前的股权分置---笔者注)。认股权证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必须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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